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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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025號上訴人 張世璿 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 蔡月鳳林哲緯殷玉娥林昭耀 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萬7,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又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34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在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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