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81號聲請人 彭清茂 代理人 許文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威合股份有限國泰世華商業│108年1月7日│23,179元│HN0000000│││公司曾昭豐│銀行復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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