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667號
原告 鄭蔡甬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千浩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