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6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人嶼海灣別墅二期B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林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嚴孝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嚴孝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6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人嶼海灣別墅二期B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林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嚴孝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嚴孝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