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33號

原告 林偉恩

被告 詹皇楷

許秋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鄭昱仁

法官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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