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5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甲○○
1、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違約金。
二、如欲請求利息及違約金,請敘明正確請求之計算方式及其依據之條款。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