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再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56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刑事確定裁定(九十七年度交抗字第四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再審規定,係對「刑事確定判決」事實認定重大錯誤所設之救濟制度,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甲○○○係就本院「刑事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