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5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700173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2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籃營昌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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