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22號

聲請人 曾壽美 (即歐興達之繼承人)

歐淑芳 (即歐興達之繼承人)

歐于菁 (即歐興達之繼承人)

歐譯文(即歐興達之繼承人)

前列曾壽美(即歐興達之繼承人)、歐淑芳(即歐興達之繼承人)、歐于菁(即歐興達之繼承人)、歐譯文(即歐興達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賀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F-0000000~16

股票

16

0000000

002

賀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6

股票

6

60000

003

賀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000~3

股票

3

3000

004

賀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

股票

1

2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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