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24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戴志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志偉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鎮○○路○○巷○號。

  理 由

一、被告戴志偉因竊盜案件,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予以羈押3月。

二、茲審酌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且仍有羈押之原因,惟考量本案業於114年2月6日行準備程序、當事人皆表示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訴訟進度,以及被告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事,應認限制被告之住居已足以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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