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34號原告 宋帷綸 被告 張清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桃簡字第229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宜臻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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