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監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監簡字第9號原告 林麒典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因有關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為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之「行政訴訟聲明異議狀」中記載「主旨:為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緝字第465號之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略旨,遭宣告有期徒刑6月以下而撤銷假釋,有失比例原則,與憲法相牴觸…」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而為本件行政爭訟;原告因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執行中,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監獄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吳文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