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54號聲請人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和仁 訴訟代理人 陳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3月3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前開公示催告裁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審認無訛,有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9年3月30日公告證明附於該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雅婷┌──────────────────────────────────────────────────────────────┐│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109年3月31日│236,934元│BQ0000000││││司方 吳雪霞 │台南分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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