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22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曾寶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3,565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寶瑩於108年2月23日,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00元正,期限自108年2月23日起至115年2月23日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百分之12.61計付利息外,另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逾期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109年5月22日止,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及息,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