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志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志中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6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11年11月23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余志中住所即屏東縣○○鄉○○路00號,由其同居人即被告之母收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而於同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具狀聲明上訴。惟核該上訴書狀,僅記載提起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有刑事上訴狀在卷可按,是以上訴人雖聲明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逾期未補正者,得依法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