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11號原告 林易伸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原告 朱依蓮
胡家勳
張詩瑩 蕭振坪
蔡羿伶 李妮錡
林岳民 劉湘綺
李婉真
胡欣潔
郭雅文 吳紀勳 曾于容
繩凱忠 被告 楊依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21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江文玉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