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原告 徐戴佩櫻 訴訟代理人 劉庭伃 律師被告 李承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田雅心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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