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永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永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田永春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2罪確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俱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本院係依前揭法條規定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算壹日│├───────┼───────┼───────┤│犯罪日期│99年8月31日│100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花蓮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100年│││毒偵字第665號│度毒偵字第2284││││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後├────┼───────┼───────┤│事│案號│99年度花簡字第│100年度壢簡字││實││926號│第1273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4日│100年7月29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確││院│院││定├────┼───────┼───────┤│判│案號│99年度花簡字第│100年度壢簡字││決││926號│第1273號││├────┼───────┼───────┤││確定日期│100年3月16日│100年9月5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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