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翔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廣告證明單,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0年8月26日,是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應於101年2月25日始屆滿6個月,但聲請人於101年2月10日即具狀聲請為除權判決,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申榮實業有限公司蘇│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100年8月31日│110,100元│ED0000000││││盈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