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簡春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7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長發不銹鋼工業│京城商業銀│100年6月30日│37,000元│0000000│││設計廠 張文法 │行安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