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保險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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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保險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上字第15號上訴人乙○○
號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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