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交上易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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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上易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六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否認犯罪,惟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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