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965號債權人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
之1之1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參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