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二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七公克),業經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二號裁定沒收銷燬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前開裁定書各一件在卷可稽,檢察官就同一違禁物重複聲請沒收銷燬,自有未洽,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