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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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5號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誣告罪,所處拘役貳拾日,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29日犯誣告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577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34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96年10月3日撤回上訴而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