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42號原告甲○○
2衖1被告乙○○
號2樓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