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判決事項列有先、備位,依上規定,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35萬元(按備位聲明僅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6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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