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 蔡政勳
謝淑珍 劉清玉 簡孟良 陳弘昇 張正宗 張正華 褚銀 李元凱 余榮城 白秀霞 杜秀霞 楊何素蘭 陳紀澤 前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 律師被告永泰建設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建庭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被告 周桂村
周家卉 蔡 周淑芬 高王潔 張素琴 張甫仲 黃靜嫻 廖葉 曲 高競 陳譽菖 何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丙○○、乙○○、子○○○、丁○○、庚○○、己○○、壬○○、癸○○、戊○、辛○○、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提出其戶籍謄本並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