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 蔡政勳
謝淑珍 劉清玉 簡孟良 陳弘昇 張正宗 張正華 褚銀 李元凱 余榮城 白秀霞 杜秀霞 楊何素蘭 陳紀澤 前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 律師被告永泰建設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建庭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被告 周桂村
周家卉周淑芬 高王潔 張素琴 張甫仲 黃靜嫻 廖葉高競 陳譽菖 何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丙○○、乙○○、子○○○、丁○○、庚○○、己○○、壬○○、癸○○、戊○、辛○○、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提出其戶籍謄本並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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