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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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簡上字第4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百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883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87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補充「上訴人即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並引用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承認犯罪,上訴理由是上訴人有智能障礙,目前找不到工作,請鈞院將本件移付調解;經鈞院移付調解後,上訴人與告訴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成立調解,希望鈞院可以給予緩刑。 嗣改 以:上訴人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之後,上訴人方面因為家人有住院之突發狀況,導致上訴人未能依調解筆錄所載條件給付金額,至今僅於105年9月14日繳納一期新臺幣(下同)1萬元給告訴人,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沒有意見,坦承犯罪(見本院簡上卷第16頁反面、第31頁反面、第44頁反面)。
三、按法官於有罪判決中,究應如何量處罪刑,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諸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該法定刑度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量,量處被告罪刑,此項量刑之裁量權,雖非得任意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即仍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國民法律感情及一般合法有效之慣例等規範,尤其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意旨,否則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655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即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裁量權之審查,亦應同此標準,此不僅在保障法官不受任何制度外之不當干涉,更保障法官不受制度內的異質干涉,此方符憲法第80條所宣示獨立審判之真義;易言之,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至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同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亦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當事人不得以原審未諭知緩刑指為違背法令(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裁量權之審查,除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經查:
(一)原審依具體個案認定事實,認被告詐欺犯行之事證明確,而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原審判決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記載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又原審判決業已審酌上訴人犯罪後坦承犯行,其雖表達和解意願,然因經濟狀況不佳需以3,000元為1期分期償還,告訴人無法接受而未能達成,及其為高職畢業學歷,家有養父母,現自行在外租屋居住,前為便利商店店員,目前待業中,及其為中度智能障礙之智識、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是原審判決已充分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而為,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並無任何違誤之處。況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簡上卷第25頁正面至反面),然經告訴人以105年8月10日刑事狀陳報上訴人並未依調解筆錄所載內容給付金額(見本院簡上卷第34至35頁),此情復為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見本院簡上卷第44頁反面),堪認上訴人迄未依照調解筆錄內容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
(二)綜上所述,原審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所為量刑,並無不妥,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予尊重,非可任意撤銷改判。此外,本院審核全案卷證後,亦未見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從而,上訴人上訴請求本院將本件移付調解,並以其業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為由,請求宣告緩刑,洵無可採,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
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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