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麗婈訴訟代理人 楊富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凱媚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繼承人 詹永光 之除戶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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