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法院 劉奕榔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4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28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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