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告 潘嬰妙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阿春 之全體繼承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地上權人黃阿春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原告請求終止、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若有,請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及約定租金之數額。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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