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01號聲明人 黃水林 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113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與被繼承人 黃川益 為兄弟關係,被繼承人黃川益雖於民國96年12月13日死亡,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惟其第二順序繼承人即生母 吳恨 已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並經裁定依法公示催告在案,是依上開規定,聲明人並非繼承人,則其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