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祭祀公業三王公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3年9月15日本院93年度促字第53199號支付命令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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