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三五號
原告乙○○○○○
甲○○○○○
H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原告與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貳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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