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三三號
原告甲○○原告乙○當事人與被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