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氏美卿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氏美卿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