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琮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壹佰伍拾伍包(驗餘總淨重貳佰捌拾捌點壹參公克,含包裝袋壹佰伍拾伍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081、8158號被告林琮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55包(淨重共288.4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081、8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毒品咖啡包155包(總淨重288.46公克,驗餘總淨重2
88.13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1年6月9日刑鑑字第1110061722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734號卷第3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155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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