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1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欣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欣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拾顆(合計驗餘淨重貳點陸肆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民國101年10月9日15時許」應更正為「民國101年10月9日18時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欣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前無犯罪科刑之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而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毒偵字第6653號卷第4頁),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數量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綠色圓形錠劑10顆(合計驗餘淨重
2.6401公克),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MDMA,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1年10月29日航藥鑑字第1015701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064號被告蔡欣宏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欣宏明知MDMA(俗稱搖頭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0月9日1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2段某處,以新臺幣3萬元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達」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MDMA10顆及甲基安非他命8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及硝西甲泮15顆後而持有之。嗣於101年10月12日0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MDMA10顆(淨重共
2.6420公克,取樣0.0019公克,餘重2.640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淨重共3.2010公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俟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一同偵結)、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淨重共4.2450公克)及硝西甲泮15顆(淨重共2.8570公克,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另由主管機關裁罰),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MDMA陰性反應。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蔡欣宏於警詢時及偵│被告持有上開MDMA10顆之│││查中之自白│事實。│├──┼───────────┼───────────┤│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被告持有上開MDMA10顆為│││局搜索扣押目錄表及扣押│警查獲之事實。│││物品目錄表、扣案MDMA10││││顆照片1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10月29日航藥鑑字第10││││15701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9至13、21、39頁)││├──┼───────────┼───────────┤│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被告為警查獲採尿送驗,│││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結果呈MDMA陰性反應之事│││案被移送人姓名代碼對照│實。│││表(代碼編號:D000000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1A160256號││││)(見毒偵卷16、35-1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MDMA10顆MDMA10顆(淨重共2.6420公克,取樣0.0019公克,餘重2.6401公克),為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檢察官江祐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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