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救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救字第7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195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另訴訟曾經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書影本(本院96年度救字第83號、97年度救字第166號)以為釋明,而聲請人確無相當之財產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一份附卷可稽,形式上由其起訴所據原因事實觀之,亦難認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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