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752號原告中華民國經濟部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全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715,13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即10,223.48平方公尺×3,200元=32,715,136元),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55,272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33,170,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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