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433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