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165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0月21日上午8時5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月11日向原告貸款借得最高以新
臺幣(下同)15萬元為限,並約定至95年3月10日止按月分
期清償,利息按年息18%計算。詎被告於93年12月12日起即
未依約繳款,致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貸款申請書、現金卡借款約定
書、轉催呆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