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03號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為未成年人,應前來閱卷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等資料,並提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被告父母離婚或其他因素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者(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應以行使被告親權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狀(補正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等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