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霖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霖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霖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6款規定,就如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5至6所示之刑,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又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部分,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其餘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有期徒刑,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考。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5至6所示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連珮涵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4月19日110年4月22日110年3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29號等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29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3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3號110年度桃簡字第1332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5日110年10月5日110年9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3號110年度桃簡字第133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8日110年12月8日110年12月2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否否是備註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7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7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56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637號)編號1至2前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456罪名恐嚇取財得利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2月16日109年7月30日110年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6號等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644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桃園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1年度易緝字第6號109年度桃簡字第2882號111年度易緝字第6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0日110年2月23日111年11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桃園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1年度易緝字第6號109年度桃簡字第2882號111年度易緝字第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12日110年4月12日111年12月12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5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487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638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