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5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陳㛄均
陳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壹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㛄均於民國96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光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8筆,合計新臺幣380,515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2年03月1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陳㛄均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光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95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1140元陳光榮、陳㛄均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001新臺幣301140元陳光榮、陳㛄均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四001新臺幣301140元陳光榮、陳㛄均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13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001新臺幣301140元陳光榮、陳㛄均自民國112年0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1140元陳光榮、陳㛄均自民國111年10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