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家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家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家榮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動機、手段、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後態度、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行使偽造公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間至104年10月12日94年10月3日至94年10月31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25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66號(誤載為96年度偵字第152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68號102年度金上訴字第30號(誤載為17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27日104年3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6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524號確定日期109年8月27日104年11月1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備註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78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