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聖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緣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無提出系爭房屋坐落土地之土地謄本及其建物謄本,俾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系爭房屋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如為有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並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暨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系爭房屋不含土地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及以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之面積計算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