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原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44號原告 詹立維 被告 李光宇
籍設花蓮縣○○鄉○○路000號(花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鑕靂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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