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669號聲請人 游景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蔡佳珊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蔡佳珊簽發之本票十六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十六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本票影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8月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聲請人已於
105年8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